(1)復制本機關、本單位產生的機密級、秘密級涉密載體,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;復制其他機關、單位產生的涉密載體,應當經制發機關、單位批準,未經批準不得復制。
(2)復制涉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、保密期限或刪除國家秘密標志。
(3)復制涉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,加蓋復制機關、單位的戳記。復制件要采取與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。
(4)復制涉密載體應盡量在本機關、本單位內部進行,需要送外單位復制的,應當委托具有涉密載體印刷資質的單位復制。
(5)嚴禁復制絕密級涉密載體。確因工作需要復制的,屬于本機關、本單位產生的,必須經本機關、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;非本機關、本單位產生的,須經原密級確定機關、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。
來源:保密觀